一、作为四川银行的股东,享有哪些权利?
四川银行的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者委托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应的表决权;
(三)对本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行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依照法律法规及本章规定的程序查阅本行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六)本行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本行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本行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本行收购其股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作为四川银行的股东,应该履行哪些义务?
四川银行的股东应承担如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本行章程;
(二)依其所认购股份和入股方式足额缴纳股金;
(三)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不得退股;
(四)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本行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本行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干预本行董事会、高级管理层根据本行章程享有的决策权和管理权;不得越过本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直接干预本行经营管理;不得损害本行利益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本行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本行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行股东滥用本行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本行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本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履行相关信息报告和披露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六)以自有资金入股本行,且确保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依法对本行履行诚信义务,确保提交的股东资格资料真实、完整、有效;
(八)支持本行董事会制定合理的资本规划,使本行资本持续满足监管要求;
(九)维护本行利益,反对和抵制任何有损本行合法利益的行为;
(十)本行发生重大风险事件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等措施的,股东应当积极配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开展风险处置等工作;
(十一)不得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本行股权;
(十二)不得与本行进行不当关联交易,不得利用其对本行经营管理的影响力获取不正当利益;
(十三)获得本行授信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客户同类授信的条件;
(十四)法律、法规及本行章程规定应由股东承担的其他义务。
三、谁是四川银行的主要股东?
四川银行的主要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本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本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重大影响”,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行派驻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行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四、除了四川银行全体股东应该承担的义务以外,四川银行的主要股东还应该承担哪些义务?
(一)逐层说明其股权结构直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终受益人,以及其与其他股东的关联关系或者一致行动关系,并及时披露上述信息的变化情况;
(二)建立有效的风险隔离机制,防止风险在其自身、本行以及其他关联机构之间传染和转移;
(三)对其与本行和其他关联机构之间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交叉任职进行有效管理,防范利益冲突;
(四)真实、准确、完整地向本行董事会披露关联方情况,当关联关系发生变化时及时向本行董事会报告;
(五)以书面形式向本行作出资本补充的长期承诺,作为本行资本规划的一部分,在必要时向本行补充资本;
(六)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或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七)本行主要股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本行报告以下信息:
1.自身经营状况、财务信息、股权结构;
2.入股本行的资金来源;
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及其变动情况;
4.所持本行股权被采取诉讼保全措施或者被强制执行;
5.所持本行股权被质押或者解押;
6.名称变更;
7.合并、分立;
8.被采取责令停业整顿、指定托管、接管或撤销等监管措施,或者进入解散、破产、清算程序;
9.其他可能影响股东资质条件变化或导致所持本行股权发生变化的情况。
五、四川银行成立后,原攀商行、凉商行的股东需要履行哪些手续?
(一)关于股权确权手续
四川银行在原攀枝花市商业银行和凉山州商业银行(“两家行”)基础上通过新设合并方式组建,原两家行股东所持的股份以经评估的净资产值折股为四川银行股份,两家行原股东成为四川银行股东。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做好<商业银行股权托管办法>实施相关工作的通知》,商业银行应在股权托管的同时做好股权确权工作。
按照监管部门要求,本行将在律师见证下组织两家行原股东进行股权确权,确权工作预计近期启动。届时,本行将另行通知两家行原股东确权时间、确权地点、所需资料清单,两家行原股东按要求前往确权地点完成股权确权。
(二)关于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41号)和《关于个人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0号)的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产生纳税义务的自然人股东需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纳税,具体申报事项请咨询税务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