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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记卡章程

发布时间:2021-02-05 14:42: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银行或本行)借记卡的发行和使用,更好地为持卡人提供用卡服务,根据《储蓄管理条例》《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所称四川银行借记卡是本行面向社会发行的带有“银联”标志的人民币银行卡,包含借记账户和电子现金账户,具有查询、存取现金、消费、转账结算、投资理财等全部或部分功能。四川银行借记卡不需交存备用金、不用担保、不提供透支服务,持卡人必须先存款后使用。

第三条 四川银行及其所辖营业机构为发卡机构,依照本章程申请取得四川银行借记卡的个人为持卡人。发卡机构和持卡人应共同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第四条 凡自愿遵守本章程并符合发卡条件的个人均可持符合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的有效身份证件及材料,向本行申领四川银行借记卡。申请人申领借记卡时,应按本行要求提供有关申请资料,申请人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字,即表示知悉本行有关规定、对所填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以及确认履行领卡合约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五条 持卡人开立四川银行借记卡,应预留本人实名登记的手机号码,并配合本行开展反洗钱、非居民金融账户尽职调查等。

第六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支持银联无卡、二维码等支付应用方式,本行可根据产品创新、优化的需要进行支付方式拓展。

第七条 持卡人保证向本行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真实、有效、合法。本行应对持卡人相关个人资料保密,但法律法规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或本行和持卡人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八条 为满足本行向持卡人提供借记卡相关服务的需要,持卡人同意本行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将持卡人的信息用于本行其它产品和其它服务的交叉销售。

持卡人授权并同意,本行在开卡审核和存续期间,有权出于相关借记卡业务的需要,向中国人民银行联网核查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公安部全国公民身份证号码查询服务中心、银行卡组织风险信息共享系统以及其他依法设立的机构或系统、本行集团成员、分支机构和服务合作方(包括但不限于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下合作方),采集、处理、保存、传递及应用持卡人的身份信息、职业信息、学历信息、通讯信息、位置信息、个人信用信息、航空出行信息、银行卡收支信息、机动车信息、保险信息、社保及公积金信息、资产类信息及负债类信息等相关信息。

持卡人授权并同意,本行出于为持卡人提供综合化服务的目的,视情况将其信息披露给附属机构以及有直接合作关系的机构、联名/认同/主题借记卡项目合作方等。本行承诺将通过签署法律协议的方式要求接收持卡人披露资料的合作机构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本行超出授权范围进行数据报送和查询使用,本行承担与此有关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持卡人领取四川银行借记卡后,应立即在卡片背面(不含非实体卡)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相同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此签名。

第三章  使  

第十条 本行可通过营业网点、邮寄、网络等方式向持卡人提供用卡须知等相关资料,以方便持卡人正确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

第十一条 持卡人保证将四川银行借记卡用于合法用途,保证自己利用四川银行借记卡从事的各种交易为法律所允许。

第十二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一经开户,即具有人民币活期账户的基本功能。持卡人可通过签约开通约定自动转账、代收代付等功能,并应遵守本行相关业务规定。

根据监管机构对人民币结算账户的分类管理规定,四川银行借记卡人民币活期账户类型为Ⅰ类户、Ⅱ类户,账户使用按照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持卡人可通过本行网点、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助设备等渠道了解其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的账务变动情况。持卡人对境内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交易发生后40个自然日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对境外交易账务变动情况有异议的,须于记账日后60个自然日内向本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在上述期限内未向本行提出查询更正申请,视为持卡人对相关交易无异议。

第十四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开卡时即具备在自助柜员机查询、转账、取现等相关交易功能。持卡人可根据本人交易需求,在本行规定的范围内关闭或调整以上交易功能。

第十五条 持卡人在自助柜员机办理业务需遵守人民银行相关业务规定。在本行自助柜员机上取款,本行可根据法律法规及业务办理需要对前述限额适时进行调整并在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予以公告后生效。

第十六条 带有银联标识的四川银行借记卡默认开通小额免密免签功能(ETC等特殊卡种除外),持卡人可在指定商户处进行限定金额的小额快速支付交易,无需签名和输入密码,本行有权认为该交易为持卡人本人所为。小额免密免签功能的限额以本行对外公布的限额为准并可经公告后调整。持卡人可通过本行营业网点、手机银行等渠道关闭小额免密免签功能。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借记卡,如因借记卡遗失、盗抢等原因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为磁条芯片复合卡,有效期最长期限为十年,卡片的到期日期以卡面上记载的到期日为准。卡片必须在有效期内使用,过期即失效,但卡账户下尚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有效。卡片到期后,持卡人须到本行网点办理到期换卡手续后方可继续使用。换卡后卡片有效期重新计算。

第十八条 如因四川银行借记卡卡片毁损、磁条消磁或芯片损坏等原因导致用卡交易中本行不能验证磁条、芯片或卡面等相关信息时,本行有权不予受理。因上述原因需要换领新卡的,持卡人可持卡片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本行网点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九条 持卡人换领新卡时,本行有权将旧卡回收并在本行网点做剪卡处理。

第二十条 持卡人办理四川银行借记卡换卡业务且卡号变更后,部分签约功能可以自动转移到新卡内;对于不能自动转移的签约功能,持卡人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因持卡人未办理变更手续导致部分签约功能未能持续使用,本行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使用本行的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时,如发生吞卡,应及时与自助设备所属管理机构取得联系,并在吞卡后3个工作日内(从吞卡次日算起)按要求办理领卡手续。吞卡后过期未领的,本行将按有关规定对被吞卡片进行破坏性处理并回收作废,持卡人须到本行网点办理补卡手续。在其他银行的自助柜员机等自助设备发生吞卡的,持卡人应及时按自助设备所属银行的规定办理领卡手续。

第二十二条 持卡人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办理的各类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或基于持卡人签字形成的交易凭证,均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据。如有关交易确已真实发生,持卡人不得以无交易凭证、交易凭证上签字非本人所为等理由拒绝支付四川银行借记卡项下发生的交易款项。

第二十三条 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四川银行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本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四章    

第二十四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的密码由持卡人本人在开卡时设置。申请四川银行借记卡必须设定密码。持卡人使用借记卡办理消费结算、取款、转账汇款等业务须凭密码进行(电子现金交易、小额免密免签交易除外)。

第二十五条 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密码,避免设置和使用易被破译的数字,并切勿将密码透露给他人。对记载重要信息的交易记录,如存、取款客户回执、POS消费单据等,持卡人应注意妥善保管,避免遗失后被他人非法利用,造成资金损失。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由此产生的后果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六条 持卡人在使用时,如连续输错5次密码(含),卡片将被锁定(电子现金除外)。锁定后须至本行网点办理解锁手续后方能继续使用,次日自动解锁。卡片锁定不影响电子现金交易及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还款等签约交易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密码遗忘时,持卡人应按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卡片到本行网点办理密码重置。

    第五章    

第二十八条 为协助持卡人防范风险,本行提供四川银行借记卡挂失服务。挂失分为临时挂失和永久挂失。临时挂失5个自然日内(自挂失当日算起),须补办正式挂失手续,否则临时挂失将在挂失期满后次日自动失效。永久挂失长期有效,需至本行网点办理,挂失时间及金额以本行系统记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持卡人应妥善保管所持四川银行借记卡卡片,因持卡人保管不当、将卡片转借、交由他人使用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本行不承担责任。如卡片遗失或被盗,持卡人应及时通过本行网点、电话银行、手机银行、网上银行等渠道办理挂失,挂失自相关手续完成后即时生效。

第三十条 持卡人应按本行相关业务规定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凭证到本行网点办理挂失补卡或销卡手续。

第三十一条 挂失生效后,挂失撤销手续须由持卡人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卡片到本行网点办理。

第三十二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产生的债务或损失,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一)持卡人挂失生效前发生的交易;

(二)持卡人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行为的;

(三)本行调查情况,遭持卡人拒绝的。

第三十三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卡片挂失后,所有持卡发起的交易一律拒绝,但不影响基于此账户签约的自动还款等签约交易的处理。

第三十四条 挂失生效后,本行不承担电子现金资金交易所引起的资金风险。为保障持卡人账户资金安全,本行在发现持卡人的借记卡存在被他人冒用、盗用和伪卡交易等使用风险时,有权暂时对该卡进行止付。持卡人发现上述情况的,应立即向本行核实并采取挂失等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第六章    

第三十五条 持卡人有权随时终止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本行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本章程规定以及相关协议约定或因持卡人未按本行规定缴纳相关费用,停止持卡人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

第三十六条 持卡人终止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应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借记卡片向本行营业网点提出书面销卡申请,本行营业网点受理后,即可办理销卡手续。四川银行借记卡销卡手续应由持卡人本人办理。

      第七章  电子现金

第三十七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具有电子现金功能,其人民币活期账户为电子现金的主账户。

第三十八条 电子现金不记名、不验密、不挂失、不计息,支持圈存、圈提、消费、退货、查询等功能。电子现金仅支持人民币结算。电子现金余额上限为1000元(含)人民币,以电子现金卡芯片余额为准。

第三十九条 持卡人可在网点、自助柜员机等渠道通过现金或转账方式向四川银行借记卡电子现金圈存资金。圈存交易不可撤销。

第四十条 电子现金只可用于小额脱机消费。消费交易不可撤销,支持退货交易,退货资金直接退入主账户。凡使用电子现金进行的交易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持卡人应承担因相关卡片保管不善(包括但不限于丢失或被盗等)造成的风险损失。如有关交易确已发生,持卡人不得拒绝偿付交易款项。

第四十一条 带有电子现金的四川银行借记卡如芯片损坏,且电子现金余额不为零,持卡人需在销卡30个自然日清算期后,前往本行网点办理电子现金余额支取。

                 第八章  计息及费用规定

第四十二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内的存款(不含电子现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结息办法及本行关于个人存款的相关规定计付利息。

第四十三条 本行根据服务项目或服务内容,对服务价格、优惠措施及其生效和终止日期、与价格相关的例外条款和限制性条款、咨询(投诉)的联系方式等信息通过本行网点、网络等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本行亦对相关业务规则等要求通过上述渠道以公告的方式向持卡人明示。本行公告内容构成本章程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章程具有同等效力,持卡人应充分知晓、理解有关公告内容。

第四十四条 持卡人同意按本行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各类应承担的费用,同意本行采用扣收的方式从持卡人账户中收取相关费用。本行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服务内容、收费项目或标准等内容进行调整,并在正式对外公告一定时期后执行,无需另行逐一通知持卡人。持卡人有权在本行公告期间选择是否继续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如持卡人不愿接受本行公告内容的,应在本行公告内容正式施行前向本行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如持卡人未申请变更或终止相关服务,视为持卡人同意相关调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产生法律约束力,若持卡人不执行变更后的内容,本行有权选择终止本服务。四川银行借记卡的服务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内容,均以本行最新公告为准。

   第九章    

第四十五条 持卡人在接受本行提供的服务时,应当遵守本章程。持卡人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办理业务涉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时应一并遵守。

第四十六条 因不可抗力(包括但不限于本行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战争、暴动、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地震、政府行为、禁令、或供电、通讯、疫情等客观情况)导致四川银行借记卡不能正常使用的,本行将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或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相关责任。对于在交易过程中,因暂时的网络通信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以保障持卡人及本行权益均不受损失。

第四十七条 四川银行借记卡相关业务原则上应由持卡人本人办理。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办理借记卡相关业务时,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由其法定代理人代办申领卡片之后,其对卡片的使用行为视为已取得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此类持卡人的用卡行为及交易责任由持卡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承担。

第四十八条 持卡人及其代理人向本行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其他辅助身份认证信息应当真实、合法,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纠纷及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 持卡人有效身份证件及相关信息、手机号码、通讯地址等个人资料发生变更,应及时向本行提出办理变更手续,未及时变更而产生的风险损失和法律责任由持卡人承担,同时本行有权按监管机构要求对持卡人所持四川银行借记卡功能实施相应控制。持卡人在申请资料当中填写的通讯地址和方式即为持卡人与本行双方所同意,任何书面通知只要发往以上地址,均视为本行已履行送达义务。

第五十条 持卡人持有的四川银行借记卡自开户之日起连续6个月无交易记录,本行将暂停该账户的非柜面业务,经本行核实开户人身份后,方可恢复账户功能。

第五十一条 本行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所持四川银行借记卡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五十二条 持卡人不得将四川银行借记卡出租、出借、出售、转让或购买他人账户,以上行为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和后果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因卡片保管不善或自身使用不当而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第五十三条 本行保留拒绝发卡或收回卡片的权利。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或其他违法活动,或被列入国际组织、中国或其他国家发布的制裁名单或制裁范围,或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要求或本章程规定,本行有权终止其用卡权利,并可授权有关单位收回其四川银行借记卡。持卡人与商户、第三方支付机构等发生的任何交易纠纷均应由双方自行解决,本行不承担责任,持卡人不可以此为由拒绝向本行支付交易款项。因供电、通讯等非本行原因导致四川银行借记卡暂时无法使用,本行不承担相关责任。本行有权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本章程的规定协助国家司法机关或其他有权机关对持卡人的账户进行查询、冻结和扣划。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人民银行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章、政策规定及金融业的行业惯例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由四川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总行个人金融部负责解释和修订,保留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银行业监管部门有关规定修改本章程的权利。修改后的条款一经公布在四川银行营业网点或四川银行官方网站上即为生效,无须另行通知。如持卡人有异议,有权选择销卡,若持卡人继续使用四川银行借记卡及相关服务,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该变更或修订。

第五十六条 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因借记卡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一方均有权向发卡机构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七条 本章程自印发之日起执行。